假扣押既然是在保全債權日後之強制執行,避免債務人脫產(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三條第一項參照),所以最好搶在第一時間,即債務人之給付已發生異常,如未按時清償、要求分期清償、已發生滯欠或退票時,即提出聲請。並且應儘快完成聲請手續,方能適時防止債務人脫產。實務上,多於起訴前,在債務人仍未有警覺時辦理,比較能夠達到預期效果。同時,假扣押之聲請貴在出其不意,因此,毋庸於事先告知對方或讓對方查覺,以便利順利以假扣押查封到債務人之財產。
※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三條第一項
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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