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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21-02-05 16:26:21)
夫妻剩餘財產制之分配
依民法§1031-1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而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最常見的問題,應該就是兩人分配財產所產生的爭議,例如,在婚姻關係中,擁有比對方多的婚後財產,在婚姻關係中不存在時,理應是要多的分給少的,已達到公平,但是基於上述民法§1031-1第一、二項的規定,下列財產是不再此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