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也許是一件對雙方都好的一件事情,但孩子是無辜的呀,要在孩子還小的時候,就讓他面臨到抉擇的時刻,這有點殘忍。不過,基於法律上,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中,對未成年子女是負有扶養義務,但婚姻關係消失,其扶養義務又該如何分配呢?
依民法§1161-2條:「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所以說,大人的感情事,對於小孩來說,其扶養義務是不會有太大的影響。畢竟,孩子是一個家所產生的愛的結晶,若是因為父母的分手而讓孩子無依靠,對孩子來說也不太好。
基於父母雙方離婚,在離婚協議書上必定提到子女扶養權分配,而這規定,也只是孩子在未成年階段,該由誰輔佐其身邊,但是照顧義務,可是離異的雙方共同負責的。所以說,不論是父母的婚姻關係是否存續,都不會影響到孩子未來的扶養照顧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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