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其中最重要的一件事應該是「離婚協議書的擬定」,有的一方很急於離婚,原因是外頭有情人,有的人卻因為無法忍受,沒有退路的要求離婚。這些,其實都牽扯到離婚後的約定與協議部分。
而離婚協議書,猶如契約般有等同效益,在民法上,兩人合意簽署的契約,是具有法律效益的,所以說,離婚協議書也是如此。而擬定離婚協議須注意的是什麼?
一、子女監護歸屬(針對二十歲以下未成年子女)。
二、子女探視權。
三、子女撫養費之分擔。
四、夫妻財產分配。
五、家中物品分配。
六、居住所。
七、贍養費。
八、其他特定之約定事宜。
其中以子女監護權與夫妻財產分配的問題是最常被人討論與優先可慮的事。畢竟在一段婚姻中,對方為了別人而辜負了這個家與另外一半,那麼最後要討公道,卻無能為力。此時又該怎麼辦呢?有人會說:「比較急的人,就得付出最大的代價。」這句話的涵義為,對方若急於結束一段關係,勢必就得付出相等的代價~離婚,就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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