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民法§1049條兩願離婚之規定:
→夫妻兩願離婚者,得自行離婚。但未成年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2、再按民法§1052條裁判離婚之事由之規定: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
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
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此兩者的差別為,前項屬較和平,後項屬於較為激動,畢竟上了法院,有哪一方能甘願服氣呀!不過,上了法院裁判離婚,應該是這樁婚姻已經不可挽回,但對方卻是遲遲不肯簽字放人,明明自己做錯了事,造成對方傷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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