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民法§1057條:「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在婚姻當中,總是急的那一方比較吃虧,畢竟愈急的人,就代表越想脫離這段關係。
而贍養費的分配,大多都事先提離婚的那個人負責的,怎麼說呢?因為真正對一個家有留戀,是不可能主動提分手的,若不是因為在外有婚外情,就是長期忍受對方以受不了,所以才想要盡早結束一段會消耗自己能量的關係。
當然,講到錢的問題就很敏感。畢竟,在口袋的錢,要白白交給對方,心中難免不是很滋味的。所以為了避免掉因為贍養費而產生問題,所以法律有規定要給因離婚而陷於生活困苦者,以達到公平。這與離婚分配的剩餘財產分配的道理是相同的,多的給少的,少的接受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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